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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3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三13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