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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6派駐國外分支機構員工及當地雇員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三16派駐國外分支機構員工及當地雇員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財政部63/10/03台財稅第372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