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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0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之所得非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三20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之所得非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事務所與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約定互換會計師服務,如派赴國外之會計師確係在國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實際有關工作,而非進修、受訓性質者,該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我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8/08/30台財稅第360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