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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6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
要旨
三26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
函釋全文
貴公司向甲公司租用747型飛機,並委託A國乙航空公司修護,有關各項支出之課稅疑義,分別答復如次:1.給付甲公司提供飛機器材之勞務費、倉儲費及運輸費,暨償付甲公司在國外支付之律師費及保護其本身利益之勞務費用,其勞務如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2.給付乙航空公司基本修護費及額外修護費,暨器材之運送費用,稅金及代購費用,如各該修護運送及代購等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3.應付A國甲公司租金每月○○萬美元,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4.應付甲公司墊付費用之加計利息,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64/06/05台財稅第340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