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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6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三26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

函釋全文

貴公司向甲公司租用747型飛機,並委託A國乙航空公司修護,有關各項支出之課稅疑義,分別答復如次:1.給付甲公司提供飛機器材之勞務費、倉儲費及運輸費,暨償付甲公司在國外支付之律師費及保護其本身利益之勞務費用,其勞務如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2.給付乙航空公司基本修護費及額外修護費,暨器材之運送費用,稅金及代購費用,如各該修護運送及代購等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3.應付A國甲公司租金每月○○萬美元,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4.應付甲公司墊付費用之加計利息,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64/06/05台財稅第340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6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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