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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7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三27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至國外營利事業派至我國為該國外營利事業辦理我國廠商銷貨出口之報價及驗貨之聯絡人員,其自該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除該工作人員係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但書之規定者,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5/08/30台財稅第358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