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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2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三32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一、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二、國內營利事業與受託加工之外國營利事業間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加工費金額,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財政部96/04/02台財稅字第096000491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2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32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非屬我國來源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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