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3外國事業受國內業者委託在國外進行研究等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三33外國事業受國內業者委託在國外進行研究等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一、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簡稱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二、國內生技醫藥業者與受託從事研究、試驗或測試之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間,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報酬,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財政部96/12/07台財稅字第096045480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3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