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進口機器所含製造成品之專利費及設計費課稅釋疑
要旨
六2進口機器所含製造成品之專利費及設計費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進口機器所含之專利費及設計費:(一)如係在國外製造該項機器之技術專利費及設計費,應併入機器售價內課徵關稅;(二)如屬該項機器進口後製造成品之技術專利費及工程設計費,不予課徵關稅,而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58/11/15台財稅發第134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