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給付外國子公司在國外從事產品使用諮詢換修服務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九1給付外國子公司在國外從事產品使用諮詢換修服務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甲公司為便於推展業務,在美國成立子公司提供當地消費者產品使用諮詢及零件換修服務所給付該國外公司之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疑義乙案。說明:二、前揭甲公司美國子公司如經查明確係接受甲公司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從事諮詢及零件換修服務工作,因既不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等活動,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該子公司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財政部97/03/03台財稅字第097045083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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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9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