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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2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十一2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之規定,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內廠商於給付時,依法按20%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6/08/20台財稅第355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1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