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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2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十一2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之規定,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內廠商於給付時,依法按20%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6/08/20台財稅第355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一2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十一2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