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6航空公司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訴訟和解給付之和解金課稅釋疑
要旨
十一6航空公司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訴訟和解給付之和解金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航空公司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與貨運代理商於民事賠償之團體訴訟中達成和解。本案團體訴訟請求之民事賠償係針對相關航空公司被認定有共同決定載運貨物進、出美國之運費價格,共謀不提供貨運代理商燃油附加費折扣,以超收貨物燃油附加費,請求賠償。按貨物燃油附加費為航空運送服務價格之一部分,係依貨物重量或大小等因素向客戶收取超過基本運費之價格,因此,倘經查明○○航空公司給付予原告之和解金美金△△萬元尚在其所收取之燃油附加費範圍內,應屬○○航空公司以協議方式同意給予之折扣,仍屬運費價格之折讓性質,並非原告之所得;超出其所收取之燃油附加費部分,非屬填補原告所受損害,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之其他收益,應於給付時辦理扣繳。(財政部104/05/22台財稅字第10304044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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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1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