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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公證公司代國外棉商辦理儲運公證等業務即屬營業代理人
要旨
1公證公司代國外棉商辦理儲運公證等業務即屬營業代理人
函釋全文
主旨:國外棉商將貨物寄存於我國海關保稅倉庫,俟接獲國內廠商開出之信用狀後,再行通知保稅倉庫交貨,其有關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說明:二、甲公證公司代國外棉商辦理儲運、公證、發貨等業務,核屬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營業代理人,應依法就該國外棉商在我國境內部分之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6/11/26台財稅第380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