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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2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

函釋全文

日商甲會社在我國境內所設臺北分公司之營業項目中,既無承辦工程業務,該會社因與乙石油公司簽訂建廠工程合約,在丙縣從事工程業務所設立之工作場所,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向准其為稅籍登記之丙縣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由該會社之臺北分公司合併報繳。(財政部67/05/02台財稅第328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2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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