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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
要旨
2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
函釋全文
日商甲會社在我國境內所設臺北分公司之營業項目中,既無承辦工程業務,該會社因與乙石油公司簽訂建廠工程合約,在丙縣從事工程業務所設立之工作場所,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向准其為稅籍登記之丙縣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由該會社之臺北分公司合併報繳。(財政部67/05/02台財稅第328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