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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在臺投標代理人如有代理簽約亦屬營業代理人
要旨
5在臺投標代理人如有代理簽約亦屬營業代理人
函釋全文
國外營利事業委託在臺投標代理人,除在臺參加投標或報價外,如有代理簽約之行為,則該代理人依法須負有共同交付該項貨品或勞務之責任,不論其每年簽約次數之多少,均屬所得稅法第10條所稱「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者,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報繳。(財政部72/10/12台財稅第372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