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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6/10/06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