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要旨
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6/10/06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