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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採共同財產制者夫死妻名義之緩課股票股利半數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12採共同財產制者夫死妻名義之緩課股票股利半數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夫死亡後,妻名義之緩課股利股票應半數列為遺產,並應依法申報核課所得稅。說明:二、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依照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又同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故以妻名義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增資配股股票,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於夫死亡時半數股票成為遺產,緩課原因消滅,其妻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為屬於妻之半數股票,因係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應俟妻之緩課原因消滅時,再行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3/07/14台財稅第5580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2採共同財產制者夫死妻名義之緩課股票股利半數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一12採共同財產制者夫死妻名義之緩課股票股利半數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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