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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2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之罰鍰
要旨
一22獨資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之罰鍰
函釋全文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74/05/15台財稅第159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