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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3獨資及合夥人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一23獨資及合夥人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財政部85/03/06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3獨資及合夥人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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