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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3獨資及合夥人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要旨
一23獨資及合夥人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財政部85/03/06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