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要旨
一32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4/12/15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