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
要旨
一34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編者註: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98/0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