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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8小規模獨資合夥之盈餘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納所得稅併同處理之原則
要旨
一38小規模獨資合夥之盈餘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納所得稅併同處理之原則
函釋全文
三、獨資、合夥事業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所得額者,由稽徵機關以合併計算「所得稅」之方式,將核定之獨資、合夥事業之盈餘總額(即核定之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核定其應補或應退之「所得稅」。(財政部87/10/27台財稅第8719661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