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8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要旨
一48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有關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認定,亦即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之收購成本(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依上開本部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二、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如涉有企業併購法第42條(編者註:現行第47條)第1項規定情事,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查核辦理。(編者註:自102年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會計事項,其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之案件,應依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認定)(財政部98/11/30台財稅字第09804902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