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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二5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函釋全文

專利代理人與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執業資格有別,應非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如其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依本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26號函釋規定,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財政部68/12/17台財稅第390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