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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要旨
二5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函釋全文
專利代理人與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執業資格有別,應非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如其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依本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26號函釋規定,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財政部68/12/17台財稅第390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