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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勘查後得予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二14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勘查後得予認定

函釋全文

二、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三、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本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者,其依前項規定列報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財政部83/11/23台財稅第8316229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4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勘查後得予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