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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引水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原則
要旨
二22引水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原則
函釋全文
(一)引水人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設帳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帳證查明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二)引水人未依規定設帳或已設帳而未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者,稽徵機關應依其取自引水人辦事處分配之執行業務收入額按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三)引水人辦事處應設帳記載其列支之共同費用,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不適用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財政部78/01/21台財稅第7811378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