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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要旨
二23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基金會洽請國內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應按收入全額作為美術家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法辦理扣繳。說明:二、該基金會取得義賣收入6成部分,提供作品之美術家可憑該基金會所開立之受贈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辦理。(財政部80/11/20台財稅第8007619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