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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二23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基金會洽請國內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應按收入全額作為美術家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法辦理扣繳。說明:二、該基金會取得義賣收入6成部分,提供作品之美術家可憑該基金會所開立之受贈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辦理。(財政部80/11/20台財稅第8007619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3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二23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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