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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5未具資格者將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報酬之核課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二25未具資格者將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報酬之核課

函釋全文

二、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事務所,將客戶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自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收取之酬金係屬佣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經紀人」之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三、專利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專利申請案件收受報酬,不論是否透過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之事務所仲介,其全部報酬係屬專利代理人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含支付之佣金)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專利代理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應依本部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3/11/09台財稅第8316177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5未具資格者將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報酬之核課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