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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8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二38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101/01/20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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