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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3駐外人員返國後請領續留國外子女之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
要旨
三13駐外人員返國後請領續留國外子女之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
函釋全文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於奉調返國服務後,依「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要點」規定請領續留國外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應依法合併課徵所得稅,尚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2款但書(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05/04台財稅字第09304521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3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