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
要旨
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財政部112/12/11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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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2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