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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財政部112/12/11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25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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