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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9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要旨
三29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專利審查委員審查專利申請案件取得之審查費,係基於僱用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68/03/23台財稅第318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