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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9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三29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專利審查委員審查專利申請案件取得之審查費,係基於僱用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68/03/23台財稅第318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9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三29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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