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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1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三71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銀行依「各行庫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編者註:現行各銀行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按出納津貼總額百分之○○逕行提存於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專戶之出納津貼,如出納人員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不得領回該項津貼者,該項提存之出納津貼不視為出納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領回者,該項出納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實際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行於給付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4/06/29台財稅第8416299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71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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