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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1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稅釋疑
要旨
三71出納人員依規定自出納津貼提存之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銀行依「各行庫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編者註:現行各銀行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按出納津貼總額百分之○○逕行提存於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專戶之出納津貼,如出納人員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不得領回該項津貼者,該項提存之出納津貼不視為出納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離職、調職或退休時領回者,該項出納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實際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行於給付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4/06/29台財稅第8416299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