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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函釋全文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載明借貸關係,而無約定利息或利率之記載者,除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外,不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而核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72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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