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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要旨
四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函釋全文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載明借貸關係,而無約定利息或利率之記載者,除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外,不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而核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72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