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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0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四10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

函釋全文

私人間抵押貸款之利息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係根據地政機關登記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行政法院亦以私人借貸非公司行號可比,其無支付利息之帳冊可稽,無法適用收付實現原則,當憑其設定登記之約定利率計息而予維持。茲行政法院70年度判字第102號判決以民法第205條規定,認債權人對於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之約定利息並無請求權(編者註:現為無效),則稽徵機關就債權人之抵押貸款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除經查得積極證據足證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外,自不能僅憑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認該項超過法定利率限制部分之約定利息為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併課債權人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0/05/13台財稅第338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0依抵押登記資料查核利息所得時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覈實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5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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