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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2執行中對優先債權之利息聲請撤回致未受償時不課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四12執行中對優先債權之利息聲請撤回致未受償時不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固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所明定,惟納稅義務人在優先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其債權求償之利息及不足之本金,僅係載明撤回而非拋棄或免除,依法尚可循普通債權再訴請執行,核與上開課稅要件不符,自不宜課徵贈與稅。至於其僅受償部分本金,而聲明撤回利息及不足受償本金之執行,除有反證外,當可認屬尚未取得利息,應俟該利息實現年度再核課其所得稅。(財政部72/12/05台財稅第386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2執行中對優先債權之利息聲請撤回致未受償時不課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四12執行中對優先債權之利息聲請撤回致未受償時不課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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