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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
要旨
五9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將所有土地出租與甲公司,除約定收取小額租金外,並約定可於新臺幣○○元額度內隨時向公司無息週轉資金,該項週轉資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認屬類似押金並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69/07/02台財稅第352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