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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五9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將所有土地出租與甲公司,除約定收取小額租金外,並約定可於新臺幣○○元額度內隨時向公司無息週轉資金,該項週轉資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認屬類似押金並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69/07/02台財稅第352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9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五9出租土地取得無息週轉之資金類似押金應計算租賃收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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