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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4出租財產之稅捐得作為必要費用
要旨
五14出租財產之稅捐得作為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依法完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應屬取得租賃所得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財政部74/05/01台財稅第153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