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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5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五15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財政部74/10/19台財稅第237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5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五15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