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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8公司租地建廠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者其所得之核課年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五18公司租地建廠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者其所得之核課年度

函釋全文

公司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建廠房使用,依契約規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係屬一次交付租金之定期租賃,嗣後地上物雖未辦理名義變更,地主租賃所得之核課應以地上物交付地主管理使用之年度為準,如交付日期無從查考者,應以契約屆滿之年度為準。(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218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8公司租地建廠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者其所得之核課年度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8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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