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8公司租地建廠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者其所得之核課年度
要旨
五18公司租地建廠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者其所得之核課年度
函釋全文
公司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建廠房使用,依契約規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係屬一次交付租金之定期租賃,嗣後地上物雖未辦理名義變更,地主租賃所得之核課應以地上物交付地主管理使用之年度為準,如交付日期無從查考者,應以契約屆滿之年度為準。(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218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