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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2地主因合建房屋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非屬押金免設算租賃所得
要旨
五22地主因合建房屋收取之履約保證金非屬押金免設算租賃所得
函釋全文
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所收取建設公司支付之履約保證金,係屬履約擔保性質,尚非因財產出租而收取之押金或財產出典而取得之典價,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設算地主之租賃所得。(財政部81/03/03台財稅第8107613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