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0個人出售專利權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且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以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要旨
七20個人出售專利權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且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以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專利權,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且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乙案,以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符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規定意旨,並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財政部賦稅署102/06/19臺稅所得字第10200536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