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2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要旨
七32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2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