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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5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七45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5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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