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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6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之時價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七46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之時價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二16則)(財政部103/02/05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6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46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之時價認定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