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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6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之時價認定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七46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之時價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二16則)(財政部103/02/05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6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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