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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7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後資遣之留用人員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九7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後資遣之留用人員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一、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其於移轉之日起5年內資遣者,該民營化事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發給之資遣費、優惠離職金、加發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按民營化後之服務年資計算;民營化事業於給付上開退職所得時,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二、前開民營化事業被資遣員工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保給付補償,具有保險給付性質,依本部87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87197171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1/01/23台財稅字第09104504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九7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後資遣之留用人員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