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1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員所領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退職所得
要旨
九11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員所領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退職所得
函釋全文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參酌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4號函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0/06/06台財稅第090045296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