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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3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職時依退撫基金條例領取之各項給與免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九13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職時依退撫基金條例領取之各項給與免稅

函釋全文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者,其支領之退職所得中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給付之退撫給與,應分別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編者註: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編者註: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編者註:現行第2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8條(編者註: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規定,依其本人繳付基金35%之比例計算其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及其孳息;惟因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軍、公、教人員及政務人員,依該條例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得免納所得稅。在上揭條例未修正前,前開人員依該條例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仍繼續免納所得稅。(編者註:110年1月1日以後繳付之基金費用,無本令之適用)(財政部90/06/28台財稅第090045262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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