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8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要旨
九18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函釋全文
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05/12台財稅字第09104516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8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