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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7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要旨
十7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01/09台財稅第30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