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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7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十7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01/09台財稅第30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7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十7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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