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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5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十25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依監獄行刑法第32條(編者註:現行第36條)、第33條(編者註:本條已刪除)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6/03/26台財稅第8618896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25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十25依法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屬其他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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